上一页|1|
/1页

主题:阳江出台首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3-27

我市有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记者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获悉,在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15年后,我市制定了首个《阳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阳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在原先所参照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结合阳江实际作了部分调整。

◎ 缴存比例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20%

新规针对公积金缴存比例制定了上限,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并要求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于7月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提取范围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职工纳入范围

市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公积金的缴存人数已经达到了13.13万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频率越来越高,使用公积金购房的人数逐年增加。为了让住房公积金者获得更多权益,提取办法将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也纳入了提取范围,并将原提取要求中“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能再就业满5年”这一规定期限缩短为3年。

按照新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一共有11项,分别如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总收入15%;出境定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本市区域内的农村户籍回原籍务农;支付职工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业主分摊费用;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限制放宽

五种情况提取公积金家庭成员可同时办理

此外,新规的另一个亮点是放宽了家庭成员之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职工只要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总收入15%;支付职工在既有住宅中安装电梯的业主分摊费用;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这5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可以同时办理(办法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父母、子女,根据结婚证、同一户口簿确认)。在提取额度、时间方面,公积金首次提取可全部提完,之后每满一年可以提取1次,但每次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上一页|1|
/1页